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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资讯     |      2025-04-05

[62]由此可见,工作机关的建设和充实,实则连通全国人大的政治机关、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属性,使其实现各种属性并具备了组织基础和机构载体。

因此,在重估标准认证等之际,要从根本上重估各个制度是否真的有必要维持国家介入的体制,即使有必要维持国家介入的制度,也要在使行政介入必要最小限度的方向上,向以企业自我确认、自主安保为基本的制度转型,推进标准的国际整合化、性能规定化、排除重复检查等。若非如此适当为之,国家的规制就可能为社会的部分特殊利益所不当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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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不足之处在于,因其整齐划一,难以富有弹性地适应技术革新和经济社会的全球化。在标准规格及检查检定的重估部分,该计划指出:在标准、方法上,接受外国数据、引入相互承认制度,实现国际整合。也就是说,技术标准首先产生于个别企业内部,之后逐步推广,以至广泛接受,为官方所采用。行政应促进技术标准各个判断的可视化、透明化。在利用民间技术标准时,行政机关不能无批判地盲目信赖民间机构具有专门性及利益调整能力,而有必要从确保公正性、科学的客观中立性、透明性及利害多元性的角度对标准制定过程进行控制,同时严格对所制定的民间标准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

在经济危机爆发或经济发展初期,政府常常介入市场,甚至过度规制。在性能要求的规定上,当然是希望能定量地记述,但现状是很多情形只能定性地记述。经过上述辨析之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性也得以彰显,之后学界便以行政强制措施来指代。

司徒节尼金提出的‘社会保护性的行政法措施这一名词较它所表示的概念扩大了一些,过重了一些。也就是说,即时强制虽然可以被包含在《行政强制法》第2条的定义之中,但并非《行政强制法》主要规范的对象。即时强制乃至即时执行的‘即时,与其说将时间的紧迫性作为问题,倒不如说应该在不介入相对人的义务的意义上来理解。[5]参见同上注,第330-331页。

[19][苏]C.C.司徒节尼金:《苏维埃行政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62-163页。[12][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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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范扬:《范扬集》,苏苗罕编,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782-788页。行政强制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经它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为了预防或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即时强制是在紧急情况下对人身或财产作出的限制,其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措施。[26]参见胡建淼:《行政强制法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98-99页。

杨建顺认为,这说明《行政强制法》并未将全部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其调整范围,除了其列举的类型外,还有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都可以归类于这里的行政强制措施范畴。后者是指不待警察处分(或警告)的实施,直接以强制力使其实现警察上必要状态的作用。不过,该书在行政强制一节还谈到行政强制的方法和程序,着重谈到了间接强制执行,谈及其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具体的方法和程序。[20][苏]ц.A.雅姆波利斯卡娅:《论苏维埃行政法中的说服和强制》,载《苏维埃行政法论文选译》(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34-135页。

如今的行政强制措施已然成为一个中国行政法学的自创性概念。该款也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几种情形或目的,即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如果着眼于此,并结合第9条明确列举的措施,也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大致分为预防性、制止性、调查性和保全性措施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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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上的强制是强制公民或公职人员实行一定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再是作为行政强制中共通的措施或手段来认识,而主要是用作行政的行为方式。

较为一般性的规定是警察职务执行法,其他行政性法规也有规定,有对身体的强制、对住宅的强制以及对财产的强制等。[28]这里虽然是将行政强制措施当作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实际上包含着在手段意义上理解这一概念的影子。这种归类源于1913年中华民国行政执行法第7条的直接规定,钟赓言不加批判地予以接受。虽然未必要如此区分,但这种做法对于如何类型化却是富有启发性的。(一)即时强制观念的引入 在清末,尚不存在即时强制的概念,但存在相应的问题和观念。2.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接纳 我国在行政法总论中首次出现与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大致类似的教材是1988年出版的皮纯协主编的《中国行政法教程》。

该书根据目的的不同,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预防性、制止性和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三种。另一方面是行政救济渠道和方式不同。

[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167页。行政强制执行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有很多区别:①前提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义务为前提,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则未必,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径自采取行动。

[11]参见杨文忠编译:《日本行政法概述》,载《行政法研究资料》编写组编:《行政法研究资料》(下),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5月编印,第555-557页。傅士成将一般性强制措施根据其目的和适用场合不同进一步分为行政强制检查措施、行政强制预防措施、行政强制制止措施和行政强制保障或辅助措施。

[15] 2.确保义务履行论的分立 与上述统合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做法不同,日本的另一类做法是强调两者的差别,将两者分立处理。[25]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226页(方世荣执笔)。如前所述,1990年代之后,行政法学界将苏联行政法学上的行政强制措施由行为手段转变为行为方式,但是,观诸《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所明确规定的程序性行政强制措施只是行政程序中的手段,反而是该法并未明确规定的即时强制可以与行政强制执行并列成为一种行为方式。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它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4]高橋滋『行政法(第2版)』(弘文堂,2018年)191頁参照。虽然胡建淼认为,境外的‘即时强制与我们的‘行政强制措施其实是同一种强制行为,[37]但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的认识或许是存在偏差的。

[30]胡建淼:《行政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21页。既有手段意义上的程序性行政强制措施(当然,循着《行政强制法》上的定义,也勉强可以说是整个行政决定过程中的阶段性、暂时性行为),也有行为意义上的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调查过去是作为即时强制的一种来说明的,但能用即时强制来说明的只是强制调查这一类,因而,近来行政调查被作为不同于即时强制的另一个范畴来说明了。管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办法,或者是作为因违犯了行政法规范所给与的处分,或者是为了社会保护的目的。

[36]参见同前注[26],胡建淼书,第23-24页。但该书并未具体指明与即时强制有何不同。因为它是对人民身体或财产所施加的重大限制,只有根据法律才能进行,而且只有为了警察的目的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方可使用。故而,警察强制以强制执行为原则,以即时强制为例外。

1.钟赓言的即时强制论 20世纪20年代,在钟赓言的行政法总论中,并不存在即时强制的概念,而仅有行政上的强制执行。程序性行政强制措施通常只能以最终的行政决定为对象寻求行政救济,以程序性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作为诉讼理由。

而即时强制则是在没有要求履行义务的命令的情况下,突然实行强力的措施。进入专题: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即时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 。

对于合法的警察强制,被强制者有忍受的义务。故而可以说,行政强制措施已然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的自创性概念。